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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镇江首次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审案
  • 发布时间:2015-04-10 00:00

  

    近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院长张子敏担任该案审判长。据悉,该案是镇江法院首例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开庭前就将被非法占用破坏的土地全部恢复到位的案件。

  2010年下半年,镇江某机械公司因拆迁需易地重建厂房,该公司董事长刘某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某村民小组组长王某取得联系,后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某村民小组将该组29.3亩土地出租给其公司,租期为30年,机械公司每年按每亩1000元支付租金,每5年增加15%的租金”等。机械公司支付了首5年的租金人民币14.65万元。后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调查认定,非法转让的29.3亩土地,全部为农用地。2012年8月底,机械公司以总造价人民币160万元的价格将主体厂房建设发包给他人,2013年上半年主体工程基本完工。2013年3月,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8768.2平方米(合计13.15亩),其中毁坏耕地8001.6平方米(合计12亩),被毁坏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

  2014年10月27日,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罪将二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官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将拆除非法建设,恢复被破坏的耕地作为工作重点。经过法院的政策宣传、利害分析、法律责任分析后,被告人表示主动拆除已建成的厂房。为此法院跟踪监督,先后四次到现场查看恢复情况,并邀请国土部门到现场进行恢复土地耕种状态确认。在法院的有力跟踪监督下,案件开庭前,被非法占用破坏的土地已完全恢复到耕种状态。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村民小组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单位某机械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5万元予以追缴。

    据该院副院长华军介绍,近年来,镇江土地面积小,环境容量小,用地需求与资源保护矛盾较突出,面对挑战与机遇,市委市政府把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确立了生态立市的发展战略。在生态立市的战略体系中,法院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通过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发挥司法裁判在资源保护方面的引领和规制作用,实现环境资源的恢复与惩治犯罪有机统一。今后,法院等司法机关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将会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发挥。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5年4月10日江苏法苑专刊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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