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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镇江给出差办案定规矩
  • 发布时间:2015-05-13 00:00
 

      近日,镇江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 严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等规定,对法院工作人员出差办案禁止“三 同”制定了规定。

  该规定重申法院工作人员出差办案,不得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同行、同吃、同住;不得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承担差旅费以及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出差办案不得委托当事人(代理人)代办有关出行事务,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行购票前往;住宿自行登记、结账;就餐自行安排,费用自理。规定同时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当事人协助方能完成工作的七种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5年5月12日江苏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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