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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我市首起“拒执案”在句容落槌
  • 发布时间:2015-08-19 00:00
 
    今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条件和程序,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武器。昨天,句容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一审判处苏州某体育用品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苏州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体育用品公司)与丹阳市日月漆业有限公司(下称漆业公司)曾有业务往来,因买卖纠纷,漆业公司将体育用品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3月,丹阳法院就两家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体育用品公司败诉,须支付给漆业公司本息共计130多万元。随后体育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刘某在丹阳法院判决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丹阳漆业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9月,丹阳法院裁定冻结、扣划体育用品公司银行存款,其中包括冻结该公司出口退税账户。2013年10月,体育用品公司故意变更了退税账户,致使该公司退税打到新的账户上,由公司使用。
  
    另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发现,在执行期间,体育用品公司与多家企业有经济上的往来,但是该公司怕账户被冻结,钱都是当天进当天出。刘某交代,在法院执行期间,他名下有两辆汽车,一辆是2007年花20多万元购买的尼桑天籁轿车,另一辆是2014年左右买的奥迪Q3轿车,价值30多万。
  
    法院认为,体育用品公司上述行为均表明其具有偿还能力,但该公司隐藏、转移公司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正常执行,负责人刘某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在厦门被警方抓获后,他的姐姐帮他向法院交了执行余款。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刘某后悔不已,他当庭认错。供述中他说“自己并没有想到不履行法院判决后果的严重性,根本没把法院判决放在心上”。
  
 
 
 
 
 
 
来源:《京江晚报》2015年8月18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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