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千万借款力促和解
本报讯(通讯员 润 萱 记者 翟 敏)日前,镇江润州法院从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入手,圆满解决一起涉金融案件,受到当事人好评,维护了金融秩序。
2015年1月,某商业银行镇江分行与丹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银行出借1000万元。江苏某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邱某、刑某、王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银行按约发放了全部借款后,因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异常情况,按照合同约定银行可以要求提前还款,经银行多次催要后,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在准备举证材料中发现,保证人江苏某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工具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已损害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追加江苏某工具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对被告江苏某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江苏某工具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相应资金。经过主审法官的释法与调解,各方达成庭下和解,原告撤诉。
来源:2016年12月23日江苏法制报B版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