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邻居同意,为啥不能在家开公司?”在今年两会上,省人大代表刘克希呼吁修改条例降低创业门槛,扬子晚报10日A5版进行了醒目报道。10日,镇江中院召开2016年度全市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一则近似典型案例,镇江两市民就因为没有征得楼上邻居同意开了宠物店,最终成了被告并被法院判决终止经营。
2016年度镇江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由该院研究室主任柳建安发布。
柳建安告诉记者,2014年9月,冯明、苏群在征得左右邻居的同意后,以其共同共有的镇江市新区大港街道港中新村某室住宅房屋为经营场所,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镇江新区大港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宠物医院),并提交《同意住宅作为住所地(经营场所)证明》。该证明由港中新村居委会签章确认“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15年1月,镇江新区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宠物医院,苏群作为法定代表人,上述104室住宅作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而为保证宠物医院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冯明作为责任人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市容环卫责任书》。2015年3月,宠物医院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然而,宠物医院营业期间,居住在宠物医院正上方的邻居肖瑜认为,宠物医院存在的动物叫声、异味和为动物洗澡时机器的噪音,对其物权行使造成侵害,故诉至镇江新区法院,请求确认冯明、苏群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违法;冯明、苏群不得将上述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宠物医院不得继续在现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确需将“住改商”,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宠物医院的“住改商”行为,未征得楼上业主同意,且未报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也未经住建部门变更住宅规划用途性质,虽由工商登记,且经过行政执法局允许、税务部门登记,但不能就此视为该“住改商”合法。宠物医院并未履行完毕全部必经的审批手续即进行经营活动,且苏群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提供的《同意住宅作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证明》存在瑕疵。故冯明、苏群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违法。宠物医院在经营中产生噪音和异味,对肖瑜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妨害其住宅物权行使,有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为证,其要求判令冯明、苏群不得“住改商”、宠物医院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法院予以支持。
冯明、苏群、宠物医院上诉后,近日镇江中院为避免生效裁判文书造成今后冯明、苏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进行“住改商”活动,故仅维持“宠物医院不得继续在现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判决条款。
在发布案件情况和审判结果后,柳建安还就此案的典型意义进行了说明。他说,对该案认定“住改商”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处理,曾经存在很大争议。该“住改商”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不构成独立的诉,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经营活动违法,虽可由法院审理,但并不能得到支持,为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柳建安表示,本案的裁判文书有利于规范、明确“住改商”纠纷背后的行政审批行为。在我国城镇化进程迅猛发展的特殊时期,该案作为典型判例,以司法实践为物权保护发出了掷地有声的法律回音;以判例形式为行政行为规范化划出了作为与不作为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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