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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市中院对“哆啦A梦”侵权案作出判决
  • 发布时间:2017-04-25 00:00

 

   “哆啦A梦”是著名卡通形象,它经常出现在各种公共场所和活动中,因此产生的侵权纠纷也不在少数。去年,镇江潮流广场曾摆放过15个“哆啦A梦”的模型,结果,广场管理方因此被起诉。昨天下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这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本案曾于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当天的庭审中,上海某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未经授权,在共同经营管理的潮流广场上,公开展示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且摆放地点位于常发广场、万达广场等商圈附近,可以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同时,两家公司还通过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等推送活动信息,也侵犯了他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场管理方辩称,涉事“哆啦A梦”模型是向第三方租用的,租赁费花了1.5万元,活动结束后模型已返还给第三方,同时,在开庭前,他们已将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与该次活动有关的信息删除,事实上已经停止了侵权。

  广场管理方还表示,之所以摆放,是因为空地空置着较为难看,同时也是为了活跃节日气氛。对方主张50万元经济损失和5万元的合理费用金额过高,且均无直接的证据证明,故经济损失应当参照租赁模型的费用确定,合理费用应由原告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发票,由法院按实审核。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家被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潮流广场举办卡通人物展,公开展示“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并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发布含有“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活动信息,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上海某商贸公司对“哆啦A梦”卡通形象所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广场管理方侵权。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知名度较高,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广场管理方举办涉案卡通模型展的时间为2016年1月4日至31日,涉及“哆啦A梦”的卡通模型为15个;镇江潮流广场作为商业综合体的性质及其所处地理位置;原告主张合理费用5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票据。法院对相关费用酌情予以考虑后,判决广场管理方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万元。  

    来源:2017年4月25日镇江日报第03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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