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樊华勇是院里有名的“一根筋”,只要案件分到他手上,从来不敢有丝毫马虎,即使是一个鸡毛蒜皮的小案子,也要反复推敲案情和法律适用依据,直到自己认为确实没有漏洞了,才小心翼翼地作出裁判。
“我审理案件就一个追求:服判息诉。”凭着这股韧劲,樊华勇埋头办案12年来,担任主审法官审理民商事案件2000余件,几乎每个工作日要办结一个案子。多年来,他的审判案件数、审判质效位列全庭第一,且一直保持了“零错案、零积案、零上访”。因工作业绩突出,被评为全省法院“调解能手”、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立省法院“个人二等功”。
人到中年,人生的河流慢慢平了、缓了、开阔了,也开始将一些东西慢慢沉淀下来了。如今的樊华勇,不再照本宣科,不再机械执行法律,而是懂得在审判工作中利用每个机会宣传法律,赋予法律鲜活的生命力。
50元瓜葛有耐心
“在大家的印象中,诉讼到中院的案件标的都比较大,动辄上万甚者上亿,但是也有当事人为了50元而闹得不可开交的。”樊华勇告诉记者,“千万不要小看这些案件,这些案件一般积怨较深,处理不恰当很容易引发严重后果。”
上诉人王某靠打水井为生,经孙某介绍在某电子公司作业。王某完成施工后索要款项未果,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支付价款4100元。原审法院认为按井实际深度计算报酬3050元,予以支持;但王某主张垫付水泥管费用1050元,证据不充分。
为了讨回这1050元,王某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然而,在二审中,原审被告电子公司提供由王某出具的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打井预付款1000元整。
“这个收条是我写的,但是我没有收到钱。”王某辩称。主审法官樊华勇推断,王某对出具的收条无异议,却否认其收到预付款,无据为凭,不予采信。果然,在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中,王某默认了其收到1000元预付款的事实。
接着,王某又就这剩下未支付的50元钱认起了死理,“其实也就是50块钱的事,不值一提,但是我容不得他们无视我的劳动成果,所以我必须要讨个说法!”
鉴于一审法官较熟悉案情,在做双方工作的同时,樊华勇多次联系一审法官,经过了解,原来王某在意的是某电子公司否认了自己的责任,认为“我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承揽合同,是孙某签的,孙某不是我公司职工”。
樊华勇认为,王某提供打井购置水泥管1050元的收据,能够证明其为电子公司打井垫付材料款,应予支持。王某在电子公司的施工行为,电子公司未作否认,故应视孙某系履行代理权行为,责任应当由电子公司承担。最终,法院认定电子公司已支付预付款1000元,此款应冲减打井款。电子公司在二审中承诺,在原审法院判决基础上增加支付王某50元,二审法院照准,对原审法院判决予以变更,最终判决电子公司给付王某价款3100元。
疑难杂案要细心
一人高的诉讼材料、两次发回重审、三次提起上诉、七年的官司……承办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伊始,多年业务往来的明细以及长期混乱不清的账目,着实让樊华勇“混乱”了一把。开弓没有回头箭,拨云见日总有时。带着这样坚韧的信念,樊华勇一头扎进了数十册卷宗材料中。
这起案件发生在扬中。扬中虽不算大,资源也相对匮乏,但供销员模式使得经济异常活跃,由此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业务费用往来较为繁多,一旦账目稍有不顺积压下来,便会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现象。这起纠纷正是因此而产生的,同时此类案件也不在少数。
二审中,樊华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重新审计,对业务费进行重新确认,对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鉴定报告,把双方的多年往来逐笔逐项清理。“这起案件关键点就是要把账算清楚。”不搞清楚决不罢休的樊华勇干脆当起了“会计”,加班加点把一笔笔糊涂账捋个清清楚楚。
在算准账目的基础上,樊华勇又反复与当事人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并督促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感觉经历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结案后,樊华勇如释重负,同时也收获了莫大的成就感。
化解矛盾靠诚心
李某系丹阳市辖区一村村民,因其在外地工作,村中的房屋常年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导致该房屋屋顶及柱子均已坍塌,仅留下四周残余墙体,已达15年之久。村里响应新农村城镇化改造号召,出于修路的需要,村委会未事先征得李某同意,将该残存墙体拆除。讼争宅基地已为平地,被水泥路三面所环绕,并被水泥路占据东侧部分面积。
李某以村委会损害其财产为由提出诸多诉求。鉴于农村房屋价值缺乏明确的市场价值标准,一审法院在双方调解意愿的基础上,判决赔偿李某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并开始了漫长的信访之路。
二审中,接案后的樊华勇犯了难,该案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复杂,关键是该住处早已不存在,面积难测,原状难还。“不管怎么样,还是要到现场去一探究竟,也许能找点感觉和思路。”就这样,带着问题和解决方案,本着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原则,樊华勇联合基层人员五次下乡勘察、测量、调解。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樊华勇在多次缜密斟酌后,参照相关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按简易房屋重置价,确定李某被拆房屋的部分墙体损失为16368元,并对李某其他诉求予以驳回。
就这样,樊华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执着的人文素养被当事人看在眼里记在了心里,最终赢得了双方的信赖和认同,李某也坦然接受了处理结果,表示息诉罢访。
来源:2017年5月8日江苏法制报第A01版: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