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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市中院——用一个个判例夯实“青山绿水”的基石 去年全市四大环资典型案例出炉
  •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京口区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6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四大典型案例。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些案例社会影响较大,判决结果对各地依法保护环境具有指导意义。他强调,事实上,近几年我市法院始终秉持“生态领先”理念,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个环资判例,正是夯实“青山绿水”的基石。

  镇江首例“替代修复案”

  2013年至2014年12月期间,一吴姓男子从他人处获得含有煤油残渣的固液混合物,并在丹阳司徒开发区非法处置,造成了环境污染。

  经丹阳市公安局清点称重和估算,已处置含有煤油残渣的固液混合物约2467.35Kg,未处置的77桶含有煤油残渣的固液混合物净重2624.5Kg。镇江市环境科学学会为此提起公益诉讼,将两被告诉至镇江中院。2016年7月,经镇江中院调解,被告愿意支付涉案危废处置费、涉案危废暂存费、专家咨询费、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万余元;同时,被告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种植树木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

  市中院法官表示,该案是镇江首例对环境污染导致生态损害进行替代修复的案件,也是法院协调政府、检察、环保等机关共同推进环境资源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中,法院依据专家意见,对环境污染导致的生态损害金额进行了确定,并按照此损害赔偿金额制订了生态修复替代方案。丹阳市政府、法院、检察院、环境保护局等单位以该案为契机,共同建立了镇江首个生态修复基地——丹阳市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并进行了全市首例环境污染替代修复工作。目前该案的审理机制、修复基地建设方案已在句容市得到推广,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头绪繁多的“集团诉讼案”

  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某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载有强挥发性、危险品氯磺酸的重型挂车因故发生车辆侧翻,酸雾造成扬中市八桥镇238省道约150米路段绿化、公路路面、交通设施受损,附近数个村庄民众种植的水稻、养殖的蜜蜂死亡,房屋不锈钢门窗、围栏大面积腐蚀损害,村民紧急疏散。

  针对该案件存在公益与私益交叉,危险化学品风险大、受损种类多、项目分散、鉴定难,集团诉讼难以化解等特征,镇江中院和丹阳法院主动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前介入督促,使得因事故造成的固废得到了及时的处理。

  丹阳法院针多次组织原、被告及扬中市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和事故处理应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于今年1月促成各方当事人就这一重大环境集团诉讼达成调解方案,被告赔偿公共损失及316户居民损失共计250万元。4月,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到位。原被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此案牵涉众多方面,处理起来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法官感慨的同时坚持认为,按照现代诉讼法理论的基本原理,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应有严格划分,但对于重大、突发性、集团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情,掌握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环境风险防范、矛盾处置等建议,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引入法治轨道,“这样做,既能实现高效处置,又能彰显司法保护力度,当地环保法治环境也因此更趋优化。”

  某“生态农业园”强执案

  2016年7月,丹徒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在丹徒区高桥镇进行环境监督监察时,发现某生态农业园生猪饲养分场在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生猪养殖、繁殖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占地约85亩,在栏种猪、母猪、幼猪共4200余头。因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该局于2016年10月11日对该生态农业园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并责令其关闭生猪饲养分场。1个月后,该局向京口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了解到,这起强执案是中央环保督查组2016年8月交办的案件,丹徒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生态农业园先后提起了三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考虑到本案符合“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特别规定,京口法院依法及时做出先予执行裁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行为,为长江水源地资源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最终,这家生态农业园关闭生猪饲养分场,同时撤销那3件行政诉讼案的起诉。

  牵出9名被告的“电路板案”

  这起由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涉及9名被告。2011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三等5人,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废旧印刷电路板”,在苏州市吴江区私人作坊加工处置230余吨;被告人卞某江明等4人非法出售或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废旧印刷电路板”140余吨。今年4月,京口法院依法以吴某三等9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吴某三等9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活动。    

  “少数企业或者个人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造成污染是不可能的!”说起这起案件,两名办案检察官仍较为激动。他们表示,该案中的9名被告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了环境,“而事实上,这9人已形成了集收购、加工、运输、销售于一体的环境污染产业链!这需要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筑牢保护环境资源的防火墙。”

    来源:2017年6月14日镇江日报第09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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