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交警认定双方各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起诉要求电动三轮车住赔偿车辆损坏损失,看句容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某日下午,胡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扬句线与陈塘路口路段与李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两辆车均发生损害,李某受伤。后句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机动车的胡某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胡某各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李某驾驶的是A公司的车子,所以A公司认为自己的车子受损,需要有人赔偿,于是便将电动三轮车的车主胡某告上了法庭,要胡某赔偿其车子损失。
法庭审理:
庭上,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车子维修费9000余元,由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与胡某各负50%责任,因此胡某需要赔偿其一半的维修费用。被告李某对此辩称,事故是因为原告追尾,不愿意赔偿。
句容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首先,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仅是对事故成因责任的认定,而非赔偿责任的认定,A公司不得以此为赔偿依据。其次,机动车的运行对其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故从危险程度、驾驶人注意义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分析,对于A公司车辆的损失,驾驶员胡某的过错责任要远远大于被告李某的过错。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李某并非故意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无须对机动车进行赔偿。最后,因机动车运行的高度危险性,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投保保险来分散机动车运行的各种风险,在交通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车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弥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造成的损失。综上,对于原告A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及评估费等费用的请求,句容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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