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播报

《江苏法制报》:京口为“母亲河”筑牢司法屏障
  • 发布时间:2017-11-24 00:00
 

    打开水箱,轻轻向下倾倒,一条条鲜活的鱼儿瞬间跃入长江……在位于镇江五凤口下游长江流域的一艘轮渡上,来自镇江京口区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正将一袋袋活蹦乱跳的鱼苗放流到长江中。

    据悉,此次放流活动共投放了40万尾、重达1850斤的花鲢和白鲢,购买这些鱼苗共花费了1.2万余元,这些钱全部由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承担。“通过我们的教育,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自愿承担鱼苗放养费用的方式真诚认罪悔罪。”京口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华军表示,这次放流活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告人对长江渔业资源的破坏。

    今年1-9月以来,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60余起,其中涉长江生态资源破坏的案件就高达32起,而这一起起小案件却辐射出一个个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京口法院有的放矢,为长江生态筑牢司法屏障。

    恢复性司法

    打击非法捕捞重在增殖放流

    今年5月,渔政部门接到举报,有人在长江水域拉电网捕捞刀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几名渔民正驾驶装有发电机的小船,船与船之间拉开渔网,采取电击方式捕捞江鱼。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文某等人用于电捕鱼的渔网及长江刀鱼、鲈鱼等5.05公斤。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等人在渔业捕捞专项(特许)许可证核准捕捞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在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电捕鱼对鱼类的伤害,堪称灭绝性掠夺,简直就是‘大屠杀’。”京口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邹永超说,“近年来法院审理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案件非常多,对电鱼等破坏性的捕捞方式更是加大处罚力度,判处重金处罚并全部没收作案工具。对非法捕捞的案件在判处罚金时,我们还算入鱼苗的补偿费,根据破坏程度、季节限制等因素购买鱼苗放生。”

    非法捕捞对长江渔业生态构成延迟危害,但由于捕捞现场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流动性,往往都是团伙作案,只要执法人员一行动,放哨者就会打电话告知,使得巡查经常扑空。有些捕捞者看见执法人员过来,直接就将捕到的鱼儿倒入长江里,导致取证难、查处难。所以该院在增殖放流的同时,还提出司法建议,要求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巡逻力度和宣传力度,从源头上抑制非法捕捞现象。

    刑罚相惩

    严控非法采砂暴利危机

    如果说非法捕捞是对长江鱼类的威胁,那么另一种破坏方式则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安全,那就是非法采砂。

    据京口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华军介绍:“2000年以来,我省长江沿线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砂石需求量激增,价格飞涨。而长江里的采砂,只需要采砂船只与工具,不需要其他物质成本,收益却是巨大的,因此被采砂者戏称为‘水中海洛因’,更是形成了多方面的利益链。”因为暴利作祟,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屡禁不止,今年4月,华军就作为审判长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赵某春等人在2013年春节后,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另一被告人赵某喜的货船上。经过鉴定,赵某春非法采砂381300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525200元;而他们雇佣的其他人员也分别非法采矿226300吨和155000吨,价值人民币905200元和620000元。最后,经过各方考量,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了主犯赵某春和赵某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人员也获得相应刑罚,违法所得1425200元予以追缴,吸砂船只予以没收。

    华军还表示,以前抓获违法采砂船,一般多是罚款、批评教育,最多是拆除采砂船上的采砂工具。但这样的拆除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过一段时间,有些被拆除采砂工具的船重新加装采砂工具,又可以偷偷采砂。而现在没收整艘涉案船只,船主一艘船损失就达100多万元(且不含后期依法处置费用),违法代价非常高,这对其他非法采砂者也是一种警示。

    司法建议

    助力预防非法排污

    在长江中与非法采砂同样威胁着生态安全的,还有一类同样危险,那就是化学品污染。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厂排污量日益加剧,周边湖区生态、农业灌溉、饮水安全等都面临不同程度挑战。环保部门虽规定了排污量的限制,但实际排污量却很难得到有效控制,有些企业一个月的实际排污量甚至就高达政府许可一年的排污量。

    去年3月,邹永超在审理一起环境行政审批案件中,通过审查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1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其中一份行政处罚书中认定被处罚人镇江某电镀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已涉嫌刑事犯罪,于是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发出后邹永超还要求环资庭加强对建议办理情况的跟踪了解,但由于各部门尺度不一,当得知公安机关认为被处罚企业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不同意接受案件移交时,他便加大司法建议督办力度,给出具体指导意见。经多次协调会商,6月12日市环境保护局向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公安局于6月14日正式立案。

    虽然这起事件圆满办理,但其中的隐患还有很多。于是邹永超又多次看现场、查资料,全面了解这方面的状况。之后,京口法院针对非法排放问题向市环境保护局发送了一份综合性的司法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执法后督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指导意见。该司法建议一经提出引起了市环保局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研究讨论并积极回函和落实。这一司法建议入选省法院2016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来源:2017年11月21日《江苏法制报》江苏法苑头版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