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一起涉案900多万元的非法集资案曾引发本地关注。近日,这起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被镇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镇江京口法院开庭审理后,于4日进行了宣判。
2014年1月左右,滕某及喻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以滕某注册成立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发展需要融资为由,先后在镇江注册成立分公司,由喻某、皋某、佘某先后担任镇江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具体融资事宜,并约定融资所得中,滕某分得55%至70%,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利息、派驻会计的工资等费用,喻某、皋某、佘某分得30%至45%,用于团队开销。
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间,滕某在未取得中国银监会镇江监管分局的许可、未获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谎称投资设立某品牌轿车4S店及股权转让等,夸大公司经营利润,以月息1.5%-2%的高息为诱饵,以欺骗手段向镇江地区的9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900余万元,后返还利息本金1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800余万元。非法集资款未用于实际经营活动。
2016年7月19日,皋某、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滕某、皋某、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经公开审理,京口法院以滕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被告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各被告人尚未退赔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几十名受害者旁听庭审,判决结果宣判后,许多受害人情绪激动。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京口法院发布了近年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典型案例,梳理了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特征和审理非法集资案件面临的困境。据该院新闻发言人华军介绍,2015年以来,该院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逐年上升,且上升幅度巨大,其中2017年受理7件14人,涉案金额9.5235亿元。截至目前,已审结6件17人,其中判实刑11人。
来源:2017年12月13日《镇江日报》法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