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播报

人民法院报:理顺数据规制“被法人”乱象
  • 发布时间:2019-01-24 00:00

    针对 “被法人”“被就业”乱象,首先要归口管理,第二是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处治工作。

    30岁的佘骋南在今年1月3日下载了个税app,发现自己比周围人多出了一个“办税权限”,点进去后发现自己是“重庆界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通过天眼查app,他发现自己还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四家企业的监事。这不是个案。随着个税app的上线,还有些年轻人遇到了“被就业”“被法人”的问题。在别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时候,他们却不得不走上了一条证明“我不是我”的维权路。而这条路并不平顺。

    因为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会存在各种人为非人为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甚至违法犯罪情形,包括债务、失信、经营异常、抽逃出资、偷税漏税、合同诈骗等,势必会让“被法人”“被就业”者面临民事债务、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法律责任承担,并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工程竞标、从业经营等,造成巨大信用损失,影响其今后正常的工作、生活、经营、出行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也是许多偶然间发现自己“被法人”“被就业”的受害者顾虑重重、寝食难安,不得不走上一条证明“我不是我”的维权路的原因。

    然而,受害者要证明“我不是我”绝非易事。受害者往往会在各地相关部门推诿之间来回奔波折腾,遭遇维权“肠梗阻”,不堪其累,身心俱疲,却又徒叹奈何。在简政放权,让老百姓办事“少跑腿”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方便群众,有效遏制、破解各地广泛存在的“被法人”“被就业”市场乱象,维护市场法治经济秩序,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亟待提上议事日程,寻求依法突围之道。

    笔者以为,近年来“被法人”“被就业”乱象肆掠,是市场经济发展而法治不健全的副产品,针对当前各地没有统一、规范、有效的应对办法,首先要归口管理,第二是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处治工作。

    一方面,解铃还须系铃人,应由工商部门作为第一主体责任人,全国统一出台相关对策。首先,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时,无论当事人本人是否亲自到场办理,均可参照银行、证券开户等要求,摄像留影备档,并要求当事人、经办人提供相关责任承诺书尤其并非借名登记的责任承诺。一方面,应提升管理技术,打通部门信息壁垒。身份证挂失、丢失补办的,公安系统应随即将旧身份证注销作废,“补办销号”“挂失止用”,解决二代身份证挂失后仍可被使用的问题,并纳入银行、电信、工商等相关办事部门系统,便于办理业务时查询审核,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买卖、偷取、捡拾等非正常途径获得的他人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本文首发于2019年1月22日《人民法院报》

    来源:丹阳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