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丹阳法院审结并当庭宣判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该案系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结的镇江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014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间,王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蒋某、吴某、谭某、马某、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王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徐某、蒋某、马某为骨干成员,以吴某、谭某、史某、郝某为积极参加者,以孙某、何某、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层级关系清晰,内部分工明确。
为了攫取钱财、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王某某等人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非法获利113万余元,用于给组织成员购买作案工具、发放工资、租赁车辆、吃喝、住宿等开支,还为组织成员疗伤、摆平事端、安抚家属等支付费用。为强化组织权威、维护经济利益,王某某指挥组织成员在丹阳市区、丹阳市延陵镇、司徒镇及周边地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王某某等人对丹阳市延陵镇、司徒镇和丹阳市区的赌博非法行业,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控制,对丹阳市延陵镇行宫一带的虾苗交易市场形成了有效控制,在当地形成了重大影响。
该案宣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丹阳法院联合召开了镇江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镇江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发布了典型案例。
来源:6月19日镇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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