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昨天,市中院召开“镇江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一年来全市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同比减少16%,共审结5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同比减少近六成。
会上,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朱晓军通报了2018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情况。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58件,同比减少16%,共审结5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同比减少58.33%。本市毒品犯罪蔓延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罪名集中在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中下游毒品犯罪,涉案主体以男性、无业人员居多,以及毒品犯罪办案难度日益加大等特点和态势。
朱晓军表示,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始终坚持证据裁判标准,特别是拟判处死刑的涉毒案件,在证据质量上始终坚持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准确把握死刑政策,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对象重点打击的同时,对于罪行较轻的,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在“镇江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前,蒋某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蒋某强年轻时因故意犯罪,被判无期徒刑,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结果刚出狱没多久,就因贩卖一千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再次被抓。昨天,蒋某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蒋某强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范海罡 常文金)
昨天上午市中院召开的“镇江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有利用快递藏毒的;有“以刑避戒”,利用轻微罪行躲避强制戒毒的;有屡次贩卖毒品“多进宫”的;还有虽然只贩毒5.63克,仍被法律严惩的案件。
典型案例一: 快递音响 用来藏毒
2016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韦某共谋贩卖毒品牟利,约定由李某从外地购买毒品后运至镇江市供韦某贩卖。被告人陈某明知上述情况,仍按照其丈夫韦某的要求,向李某支付毒资、提供收货信息,并网购音响寄给李某以便藏匿、运送毒品。同年4月下旬至5月初,李某先后两次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余粒和海洛因369.19克藏匿于音响中,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寄给韦某、陈某。韦某、陈某将上述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先后多次向他人予以贩卖。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韦某、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韦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韦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 故意持有毒品 躲避强制戒毒
2017年5月,被告人薛某某因吸毒被送往江苏太湖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7月3日,徐某某(另案处理)在会见薛某某时,双方商议用轻微刑事案件来逃避强制戒毒。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等人合谋,由王某某出资3500元向他人购得毒品冰毒11.07克,并由徐某某将毒品冰毒放于薛某某住处卧室衣柜中薛某某的皮衣口袋内。2017年7月24日,徐某某在会见薛某某时告知其毒品的藏匿地点及数量。2017年7月31日,徐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薛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薛某某谎称自己在2017年3月花2000元向他人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后藏匿于家中。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了逃避强制隔离戒毒,与他人共谋,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薛某某曾多次做虚假供述,以虚假事实掩盖真实目的,应从重处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案例三: 多次贩卖毒品 “屡教不改”
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多次在扬中市向高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从中获利,得款1500元。具体犯罪事实是:2018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应高某的要求至扬中市三茅街道中扬康居苑8幢,以500元的价格向高某出售0.5克甲基苯丙胺;2018年2月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应高某的要求至扬中市三茅街道中扬康居苑8幢,以500元的价格向高某出售0.5克甲基苯丙胺;2018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应高某的要求至扬中市三茅街道中扬康居苑8幢,以500元的价格向高某出售0.5克甲基苯丙胺。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现又犯本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案例四: 虽只贩毒5.63克 仍被判重刑
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糜某、张某共同或单独至镇江新区、丹阳市丹北镇等地向路某、吉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数量10.94克,得款共计3600元。
2017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与吉某进行毒品交易的糜某,当场扣押吉某购买的1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1.31克、糜某驾驶的轿车1辆及车内人民币500元、1只绿色雪碧瓶带白色长吸管的自制冰壶、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1只黑色帆布挎包及挎包内冰毒99.8克等物品。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糜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对于贩卖的及查获的毒品一并认定贩卖数量,数量达108.61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计5.63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糜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6月26日京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