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镇江法院出台意见支持和监督仲裁
本报讯(特约记者 常文金 记者 翟 敏)为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近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的意见》,该文件从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出发,提出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完善、创新司法监督机制,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充分体现仲裁的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等优势。
《意见》指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裁决不轻易作否定性评价,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浪费。在协议效力审查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秉持有利于效力认定的原则,依法认定协议效力;对于瑕疵或冲突条款,人民法院应从合同的主从性、订立的时间顺序,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语言,兼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等。发挥仲裁解决纠纷机制的最大效能,严格把握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法定归入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拟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与仲裁机构充分交换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报审核。裁定作出后,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根据《意见》的要求,仲裁机构将仲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当日予以立案,并在48小时内做出保全裁定,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保全裁定作出后,立案部门应于当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受理后,应在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江苏法制报2020年08月17日,第A02版:政法要闻
责任编辑:镇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