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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镇江力促商会调解与诉讼衔接
  • 发布时间:2020-10-2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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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陈雄 记者 翟敏)近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和镇江市工商联共同下发《关于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商会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机衔接。

记者了解到,《意见》规定的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矛盾纠纷。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引导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依法对商会调解开展业务指导,并做好商会调解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经商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意见》还对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商会调解组织可聘请专职调解员2-3名,特邀调解员、兼职调解员若干名。专职调解员一般由退休法官担任,主要负责具体案件的受理调解、调解文书制作和送达、调解案件档案管理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等。特邀调解员由法院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对调解组织的日常调解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兼职调解员由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 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负责或协助办理专门案件的调解工作。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20年10月28日 版次: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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