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健身起纠纷 法院调解令赔偿
  • 发布时间:2011-11-23 00:00

  

   母亲参与广场健身,不想与人发生冲突,儿子闻讯赶到现场,找不到肇事者,却将怨气发泄到组织者身上,现场造成财物损害。日前,京口法院民一庭调处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5月的一天傍晚,张某来到小区附近广场散步,看到广场上有不少人正在跟着音乐健身,便也跟着参与其中。当时广场上健身者众多,张某不小心与其他人发生碰撞,进而发生口角,混乱中张某被人推倒在地。由于天色已晚,张某也没有看清是谁将自己推到。

    受伤后的张某坐在地上,不能自己起身,只得电话通知儿子王某赶来现场。王某到场后,见到母亲受伤,十分激动,在找寻伤人者未果的情况下,将怨气发泄到健身组织者的身上,把现场的音箱等物品踢倒、摔坏。事后,张某因扭伤严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当天的活动组织者胡某则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多次协调未果后,今年7月,胡某将王某告上法院。

    胡某认为,自己提供器具,帮助众人一起参与健身。张某是与健身参与者发生冲突,应该向肇事者追究责任,自己的财物被王某无端破坏,王某应该予以赔偿。王某则认为,自己当时只是一时冲动,才有过激行为。母亲是参与胡某组织活动受伤,而且住院后也花去不少医疗费,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王某认识到自己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欠妥,愿意一次性赔偿胡某财物损失600余元,胡某撤诉。承办法官同时提醒王某,可以在找到肇事者后,向其追究母亲受伤的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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