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判决首例醉驾缓刑
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贾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月21日2时15分左右,被告人贾某酒后驾驶车辆,沿江州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州南路与健康路路口右转弯时,将健康路两侧10余米护栏撞坏,车辆受损。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贾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mg/100ml,为醉酒驾车。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对护栏损失2500元已缴款赔偿。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损失,预缴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200mg/100ml,且被告人贾某在事故发生后由于自身原因脚筋断落,目前行动不便。基于以上原因,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作出的危险驾驶缓刑判决在扬中尚属首例。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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