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调解获赔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高压线下钓鱼引发的纠纷,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获赔9000元,但是负责调解的法官表示,供电公司赔偿的9000块钱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2010年12月的一天下午,句容人匡某与朋友结伴一起下乡去钓鱼,然而在甩线时,匡某不慎将鱼钩抛碰到池塘上方的一根高压线上,匡某当场触电休克,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而经医生诊断,匡某的左手、双脚均遭了电击,为此匡某共花费近4万元的医药费后伤势才好转。事后匡某了解到,“电”到自己的高压线是句容市供电公司架设的,而为讨说法,匡某随即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此案中法官发现,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的设置符合相关电力规范,而事发当天匡某在35千伏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则违反了行政法规,然而匡某却坚持认为供电公司对架设的高压线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供电公司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补偿匡某9000元,匡某也放弃做伤残鉴定,表示以后也不会再要求赔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条有明确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第3条规定了四种免责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如果供电公司尽到了注意和管理义务,所致损害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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