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执行,拿出转让合同复印件称仍在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已转让给其友,并让其友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4月20日,句容法院执行局受理了该案。
2011年1月,贾某向李某借款54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李某,约定2011年4月23日归还。约定期限到后,李某未能如约还款,经贾某多次催要无果。贾某向句容法院起诉,2011年10月句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贾某期限内归还李某借款54500元并支付利息。但贾某仍未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向金融机构、房产部门、车辆所对贾某名下的现金、房产、车辆进行全方位查询。经查,贾某名下登记一辆中华骏捷牌轿车,执行法官遂即发出查封裁定,将该车查封、扣押。贾某得知后,立即找到执行法官,称其名下该辆中华骏捷片轿车于2009年8月1日已转让给了其友王某所有,只是该车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故未办理过户手续,称句容法院执行局查封、扣押该车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并于2012年4月让其友王某向该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提交了机动车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王某购买该轿车的事实,要求裁定撤销查封、扣押行为。
句容法院执行局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王某仅提供机动车转让合同复印件,未能提交付款凭据,且提交的机动车转让合同所记载的车辆价款与法院查证的车辆价款不一致,该车税收通用完税证表明该车辆售价为89572元,而王某所提供的转让合同复印件上载明车辆转让价为150000元,存在较大的出入,王某提交的该证据不能证明车辆转让的事实。同时,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王某与被贾某就该机动车发生了买卖关系,但因未办理转让登记,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句容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李某名下的轿车,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和案外人王某存在规避行为,依法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裁定继续执行。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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