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撞 孰是孰非
  • 发布时间:2012-04-27 00:00
 
      行人没有遵守交通法规,乱闯红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就只能自己承担闯红灯的后果,机动车却无过错。人们都会对这样的事实产生质疑,认为司法机关评判不公,不保护弱者。而村民郭某就遇到了这样让自己“有苦说不出”的事情。

      2011年12月7日,郭某骑自行车在三茅镇扬子路上行驶,因闯红灯与轿车相撞,导致椎体骨折,住院一周,后经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郭某很是委屈,在得知轿车车主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便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000余元。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由保险公司在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7107元。

    根据以往的判决,斑马线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一般更多偏向于弱者。即使行人闯了红灯,仍会判机动车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自2008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走路也要“依法”。如果行人闯红灯被撞的话,从道路交通规则而言,机动车属于无过错方。如果有明显的证据例如录像,重现当时的场景,机动车就可能只需赔偿最高10%。新法施行后,对于习惯闯红灯的人们,无疑敲响了警钟。

    郭某表示对修改后的新道路交通法知之甚少,所以这次车祸不仅使自己受到了精神伤害、皮肉之苦,同时也付出了惨重的经济代价。他告诉人们,车祸猛于虎,走路也得“依法”。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只能是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当事人,“哑巴吃黄连,有苦也得自己咽”。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