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恩不报 得寸进尺终获刑
  • 发布时间:2012-05-03 00:00
 

      杨女士好心将自己的房子低价出租,却未料竟是引狼入室反被租客盯上。租客利用熟知房东作息规律的特点,趁家中无人之机偷走其金首饰、纪念币及现金若干。日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

    2011年9月中旬,家住辛丰镇黄墟村的杨女士将自己家中的一间房屋租给了陈某,热心肠的杨女士觉得小家伙老实本分,还在辛丰镇上给其介绍了工作。谁知陈某却是个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青年,根本耐不住性子好好上班,反而盯上了杨女士的家当。10月10日中午,陈某趁杨女士外出打牌之机,溜进杨女士的卧室,盗取了黄金项链1根、金佛挂件1只、金戒指1枚、香港回归纪念币2枚、信用社纪念币1枚以及现金900元,财物合计价值6019.2元。随后,陈某人间蒸发。19日中午,陈某潜入杨女士家中取回自己的物品时,被杨女士的儿子抓了个正着,并扭送至派出所。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另两起盗窃事实。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依法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在案件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庭审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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