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 发布时间:2012-08-07 00:00
 

    近日,句容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并于8月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句容境内,以2.5分至5分的月息,向42名市民吸收存款93笔,共计人民币976.635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尚有赃款人民币694.66万元未能追回。经庭审合议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鉴于被告人还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同时也提醒教育了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依法办事,不能轻信非法吸储行为,否则一旦涉足此类行为,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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