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贪污获刑十年
8月17日上午,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官贪污案件,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5月至2012年1月间,利用担任新区丁岗镇丁岗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丁岗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发放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的工作中,谎称解决相关补偿问题需要经费,指示他人制作虚假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单据,先后骗取国家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共计14.7万元。其中,伙同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丁岗国土资源所所长王某共同骗取8万元。被告人孙某骗得赃款10.7万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14.7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据此,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违法予以追缴。
编后语:
被告人孙某是一名村党总支书记,不具备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为什么构成贪污罪?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孙某犯罪时担任村党总支书记,具有管理、发放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的职能,在从事这一特定公务活动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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