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名称损人不利己 法院判决赔钱又赔礼
  • 发布时间:2012-09-28 00:00

   

    去年12月,某工程公司老总突然接到了江苏省交通厅的一份通报,给予其单位在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降为C(较差)级,并按规定至2012年7月止对公司的信誉分进行相应扣减对待。这一下让该公司吃惊不小,最近并没有投标行为,为何突然接到这样的通报?

    公司老总立即联系了省交通厅,了解到去年11月份,曾有一名自称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金姓男子拿着其公司公证文书,参与了某段绿化工程的招标。经过调查,发现该男子根本不是本单位职工,公司立即以侵害企业名称权为由将金某告上了法庭。

    润州法院南徐法庭经过调查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金某冒用原告企业名称,对某段绿化工程进行投标,并且在投标文件中伪造公证处公证文书,后金某在投标活动中的伪造公证文书行为被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2011年12月,江苏省交通厅据此通报原告单位在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降为C(较差)级,并按规定扣减原告单位信誉分50%-60%。

   而事实上,原告企业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金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享有的合法权利。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称权,并有权依法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他人未经许可冒用法人名称,从而造成法人损害的行为,应当对其侵犯法人名称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金某冒用原告企业名称,进行投标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企业名称享有的合法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最终,被告已停止对原告企业侵害行为并当庭对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被告金某赔偿企业经济损失3万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