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后买方反悔
  • 发布时间:2012-11-05 00:00

  

    受房价调控政策影响,去年10月以来,不仅商品房市场低迷,二手房交易市场也日益冷清。日前,一起因房价下跌,买房人反悔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润州法院审结。在法官的调解下,买房人以给付4.3万元弥补房主损失了结此事。

  签订合同后房价下跌

  2011年7月16日,马某通过中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黄山南路某小高层房屋(含附属设施设备)以8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王某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款项由中介保管;2011年10月底,王某支付40万元,马某让房;同年12月王某再支付10万元,2012年5月底前办理过户,之后40日内付清剩余房款。如一方违约,须赔偿中介劳务费16600元并赔偿另一方2万元。

  协议签订后,马某交清水电费等费用准备交付房屋,却在10月底接到中介电话,称王某反悔,不愿购买房屋了。此后,房价每况愈下,马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导致其遭受房价下跌损失,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7.38万元。

  “签订合同后,房价跌得太厉害,我再买这个房子就亏大了。我愿意损失2万元定金给原告,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原告要求7万余元的损失没有道理,我不同意。”庭审中,王某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

  违约金外又再作补偿

  房主马某则认为,当时与王某签订合同后,自己拒绝了其他的买房者。由于王某违约,给自己造成房屋卖出损失巨大,远不是王某2万元赔偿金可以弥补的。

  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以2011年底为基准日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重新进行了价格鉴定,价格为75.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导致马某遭受房价下跌损失,马某要求王某增加违约金以弥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违约金的考量,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王某主观过错程度、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同意以4.3万元了结此事。

  法官释法:违约金可视损失程度微调

  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也要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损失数额2万元”,应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一般情况下,违约的一方只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损失。但在本案中,自2011年10月后,我市的房价确实呈一路下滑的趋势,根据房屋价格鉴定结论,原告的损失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反之,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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