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内面包车离奇失火 谁该承担责任?
  • 发布时间:2013-01-09 00:00

 

    面包车停在修理厂里,突然一把火将面包车烧毁。那么,谁来为这辆烧毁的面包车“买单”?日前,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将其所有的一辆面包车停至被告处,与被告商量打算对车进行涂层修理和喷漆,约定价格300元。当时被告告诉原告近两天比较忙,要原告过两天再来,但原告仍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处。第三天凌晨6时34分被告发现该车起火,即报警并进行抢救,该车上部被烧毁。事后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车辆内前部右侧,认为起火可排除人为因素,但不排除遗留火种或线路故障原因起火。经鉴定车辆起火前价值23500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该车残值4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出于修理车辆的目的将车辆停放在修理厂内,且与被告就修理的部位和价格达成了一致,按一般情理和交易习惯,应可视为承揽合同已成立。对于停放在修理厂内的待修或已修车辆,被告应当妥善保管。对于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鉴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难度较大,在火灾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对损失按具体案情由双方分担为宜。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车辆损失由原告承担60%,即11400元,由被告承担40%,即7600元。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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