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开始施行,轻微犯罪可刑事和解是其中一项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之一。日前,润州法院对一起轻微伤害案件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薛某,幼时因患有小儿麻痹症导致腿脚残疾,属于低保户。其家属单位六普社区为照顾他,将他安排在社区传达室工作,月工资1000余元。2012年,六普社区纳入社区改造工程,小区将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9月10日,其所属宝塔路街道迎江社区工作人员王某上门与薛某商谈搬迁事宜。其间,因工资、搬迁事宜发生争执,薛某一时冲动用拳头击打王某脸部,造成王某鼻骨骨折,伤害程度属于轻伤。
2012年12月,润州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薛某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薛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道歉。考虑到薛某系残疾人、低保户,一时冲动致人轻伤,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条件。承办法官积极从中调和,并数次与街道、社区沟通,最终薛某赔偿受害人损失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引发此案的根源问题工资、搬迁事宜也达成一致意见,一并解决。
修改后的刑诉法有两项条款涉及刑事和解制度,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279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设定了法律后果: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同样可以进行调解,但是仅限于“物质损失”。调解将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被告人来说,其罪行如果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也上可以获得从轻的情节,对双方都是有利的结果。
新刑诉法实施前,润州法院对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和解作了有益的探索,也处理过类似案件。如今,新刑诉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有了“名分”,对快速、有效化解矛盾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当事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给其一个改过机会,意义深远。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哭着进来 笑着出去
下一篇:开发区法院和谐执行续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