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争行互不相让 引发纠纷对簿公堂
  • 发布时间:2013-02-22 00:00

    

    近日,润州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辆争行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受伤的出租车驾驶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千余元。

    2011年7月31日19时许,原告驾驶出租车载客至本市某小区北大门,因停车问题,与驾车的被告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致原告受伤。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七里甸派出所接警并处理。原告隧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腹部外伤。2011年8月1日,原告在该医院复诊,诊断为:腹痛待查、宫外孕?流产?。2011年8月16日,原告再至该医院复诊,诊断为:流产?。原告支出医药费996元。2012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被告殴打自己流产,并由此导致自己离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9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道路中紧急停车,险发交通事故,被告找原告理论,双方隧发生矛盾,但未殴打原告。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怀孕、也不能证明原告流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被告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被告致原告受伤。对此被告应付主要责任。原告载客停车,遇事未能冷静处理,对矛盾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以其流产及因流产而离婚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是否怀孕及流产,故对该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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