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瓜结在苦藤上
  • 发布时间:2013-03-08 00:00

 

      老太患有臆想症,在家门口“设障”防坏人,皮线刮倒骑车路人张某,致其重伤。春节前,扬中、镇江两级法院依法审理并执行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坐在轮椅上的权利人张某也拿到了法院执行的第一笔案款。

     “无辜”路人骑车途中遭祸

       2011年2月16日下午3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附近某村8组界内时,被居住在路边的徐老太故意横系在通道两侧水泥杆上的黑色电缆线勒住脖子摔倒在地,当时没有大碍,就重新骑车走了。

       傍晚,张某突然觉得不舒服,而后的一幕让家人吓了一跳,张某神态怪异举止失常。随即,家人将其送往扬中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张某因外伤致右侧颞骨骨折伴额颞部硬膜外血肿,行右侧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后,现遗留言语功能及肢体活动功能障碍,构成重伤。

       据记者了解,徐老太的邻居们走路经过老太家都得留神,以免刮伤自己。老太是一个精神有点问题可怜老人,大家都不忍与其计较……

       据悉,2011年2月5日,吴某等人骑电动车经过徐老太家东侧水泥路时,因发现及时,险被徐老太绑在路两边电线杆上的皮线刮伤;2月7日,小王骑摩托车经过时,被其绑在路两边电线杆上的皮线勒住喉咙,因车速较慢,没有摔倒,但致小王呼吸不畅……

      老太自杀四儿女无奈成被告

      2011年4月11日,扬中市公安局指派有关人员对徐老太进行了有无精神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徐老太系双向障碍(缓解不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此证明徐老太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月,徐老太因得知自己做错事,十分害怕,在家里上吊自杀。

      同年10月18日,张某诉至扬中法院,要求作为监护人的四儿女朱某、陈某兄妹、常某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其截止本案起诉时已产生的医疗费175989.76元。但四儿女就谁该承担责任,争吵不休。

      被告朱某辩称,自己虽是徐老太的儿子,但徐老太在其出生几个月后即去新疆与他人重新组成家庭。朱某后被他人收养为义子,所以与徐老太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消除,故被告朱某不应承担对徐老太的监护责任。

      被告常某辩称,1992年4月,徐老太与其父亲再婚时,常某已开始工作,徐老太与常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故常某不应承担对徐老太的监护责任。

      作为徐老太监护人的常某父亲去世后,被告陈某兄妹理应承担起对母亲的监护责任。虽女儿陈某负责定期配药买药用于治疗和控制其精神疾病,但徐老太便一直独自居住和生活。

      “天降”赔偿款兄妹俩无奈落泪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徐老太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陈某兄妹作为负有监护责任的成年子女,应当依法尽到其应尽的监护义务,但徐老太独自居住,多次用绳索拦住道路,陈某兄妹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对徐老太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张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喝酒,导致其判断力有所下降,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定原告张某承担本案20%的责任(即175989.76×20%=35198元),被告陈某兄妹应承担本案80% 的责任,(即175989.76×80%=140792元)。

        二人得知判决结果,兄妹俩表示均无能力偿还该赔偿款,情难之处不禁落泪,“我们有心无力啊……”陈某兄妹二人家境贫困,经查明,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子、车辆……

同情二人之余,但是法不容情。

       干警倾力执行维权终达成调解协议

       执行局干警倾力执行,立足查找陈某兄妹二人一切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干警查明妹妹陈某在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上班,有一定工资收入,该院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在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保留其每月生活费1100元,欠款暂计141822元,直至还清为止,此款汇入申请执行人张某账户)。

       执行一月,妹妹因不堪外界流言发病送至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后被该院诊断为抑郁症,建议休息,其在现代重工的工作也无法再继续,扣除工资来还款的打算也就告一段落了。

       考虑到陈某兄妹确有困难,且具体责任不在其二人。该院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原告张某同意陈某兄妹二人只赔偿12万元,此款已于2013年2月7日前付15000元,其余将于2014年2月9日前付3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75000元。

       同时,陈某签订保证书,关于徐老太与常某父亲离婚时所分得的,位于扬中市某村的土地及一间半平房归张某所有,如果以后征收,征收款也归张某所有。

       此案现已告一段落,但个中滋味却发人深省,让我们久久回味不能自已。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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