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商号做广告 赔偿损失5000元
近日,丹阳市法院审结一起商号侵权案,侵权人郑某赔偿商号所有人王某营业损失5000元。
王某租赁郑某的房屋开办一家酒店,并注册了商号。2012年2月,郑某因要出售该出租房屋,在丹阳日报上刊登广告。为标明房屋地点,郑某未经王某许可就在广告中使用了郑某酒店的商号。王某遂以郑某侵犯其商号权利,给其酒店经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营业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对其注册登记的酒店商号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商号作为一种商业标记,对消费者而言,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降低搜寻成本的作用。良好的商号须经精心设计,并赖以长时间的广告与商品品质的优良,才能建树立其信誉。因此商号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郑某未经王某许可就在广告中使用了王某酒店的商号,从广告的词句上理解,足以让人们误以为是酒店转让,对原告酒店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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