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未被批准 强休遭遇被辞
制度规定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带薪休假。某公司员工便拿着这个“尚方宝剑”擅自休了5天。休假结束他收到一张辞被退通知书。该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李某某于2010年7月进入被告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李某某由于家庭琐事较多,便打电话给其部门经理,要求休5天年假。被告公司经理没有同意,在电话中告知原告,公司对休年假有严格规定,应按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提交部门汇总,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假。然而李某某认为自己已工作满一年,有权享受年休假,因而未听从经理的劝告,便自行在家休息了5日。休假结束后, 他收到了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已认定其旷工5天,将其辞退。李某某对此不服,认为休年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自己的行为并不是公司规章制度上所称的“旷工行为”。后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撤消被告公司的违法解除通知,并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的工资,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故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即可享有5天的年休假,但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员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方法作了程序性规定,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全体员工皆有约束力。原告李某某明知该规定,在被告公司负责人提醒之下仍执意休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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