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2月,曹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打算与曹某等一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续签劳动合同,内容与前一份劳动合同一致,期限也是三年。但当时曹某在外地恰淡业务暂时回不来,于是公司让另一个员工张某代替曹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曹某回到公司后,张某将其代签合同的事告知了曹某,公司人保部的工作人员也向其说明了相关情况,曹某没有表示反对。2011年6月,曹某因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而离开公司。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曹某违约,赔偿公司违约金10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份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办法官李仁福认为,张某代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曹某擅自离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首先,签订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理的。本案中,张某事先并没有得到曹某的委托就代其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属于无权代理。曹某回到公司后,张某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知了曹某,曹某没有做出任何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知道该无权代理事由后,既没有明确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肯定,也没有做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否认表示的,视为默许,即同意。故该案中张某代曹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由此,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是不是这样,曹某离开该公司,就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呢?实际上,也不是。本案中,虽然张某为曹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合约,曹某要做完合同到期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又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曹某如果找到待遇、福利更好的工作,只要符合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即可合法解除该份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在该案中,因李某认为张某代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自行离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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