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室的老板看到三名顾客打游戏赢了上万元钱,觉得不可思议,怀疑三人系“诈赌”,竟将前来要钱的顾客非法拘禁。近日,本案在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结束。
2013年1月31日,吴某、简某和韦某等三人在来到被告人辛某负责管理的一家游戏室内打游戏,共赢了近一万五元。辛某以当时无足额现金为由暂未支付。吴某等三人离开后,辛某调看监控资料,发现他们打游戏的手法异常,又请人检查了游戏机发现机器电路板上滞有未干透的不明胶液体,便认为该三人在游戏机上做手脚“诈赌”造成了游戏室损失。
2月2日15时许,吴某等三人到游戏室向被告人辛某要钱,被告人辛某为让三人承认“诈赌”,伙同他人,持砍刀以言语威胁将三被害人拘禁在游戏室内,并加以拳打脚踢。直至当日傍晚18时许,被害人向被告人支付了2600元与游戏机损失费400元,被告人辛某才将三被害人放出。
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辛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对三人实施拘禁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关于被害人“诈赌”的事实,无直接证明证据,被告人从查看摄像内容及机器状态后,对被害人“诈赌”形成了有理由的怀疑,生成了作案动机,为达到不支付款项并杜绝三人日后再行“诈赌”的目的,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了本案行为。法院认为,从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各具体内容看,区别于假借事实或无端怀疑而非法拘禁他人并从中索财的行为。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辛某拘禁并殴打他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自首等情节,对被告人辛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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