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中房”到底该为谁所有
  • 发布时间:2013-06-05 00:00

 

   一对中年夫妇,一对成年母女,两个平凡的人家因为一起房屋迁让纠纷共同走进了法庭,原因就是争执一间“房中房”到底该为谁所有。

    2009年3月,王某夫妇准备买房,几经比较和商量,二人决定购买本市某小区1幢的一套房屋。不久,夫妇二人领取了房产证,准备入住。可是当二人走进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北面的一间房间竟然已经有人居住,细问之下得知该房间的住户朱女士和女儿已经住在这里三十多年了,女儿结婚后才搬了出去,而朱女士还一直住在这里。王某夫妇告诉朱女士他们已经买下了这间房屋,拥有了房屋产权,希望她们搬出去。可是朱女士却说这是丈夫生前单位分得房子,没有人通知她们要搬出去。王某夫妇很是气愤,认为朱女士是故意拖延,拒不搬离,便将朱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她们立即迁让出侵占房屋并赔偿损失11400元。

    润州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详细的调查和记录找寻,发现了这间“房中房”的来龙去脉。原来,朱女士与丈夫均系本市某厂职工,1990年8月份因女儿上学,住房困难,单位为了照顾朱女士一家即让她们居住某小区1幢二楼北面一间房间(约25平方米)。至今,朱女士丈夫已故,女儿成家后也搬了出去,只有朱女士一人单独长期居住在此。

    又查明,“房中房”原为本市某厂家所有,后该厂将其抵债给了一家建材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手续。此后,因该公司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被起诉、判决,法院执行将该房屋裁定给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该农村信用合作社又于2009年3月将该房屋出售,卖给了王某夫妇,王某夫妇于同年5月27日办理了产权登记。

    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调取了另一起已结案件的卷宗,该案件当事人蓝某向法庭证明自己因为子女上学,住房困难,也曾经于1994年居住过该小区内的房屋,且房屋系该厂所有。该厂总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也证实:争议的房屋当初系照顾职工子女上学所用,谁家有子女上学均可入住,至今未交纳过房租。法官结合该房屋入住人员的特点、被告朱女士因子女上学入住的事实及相类似入住人员蓝某持有的单位证明,可以推定出朱女士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理清了“房中房”的所有产权变更过程,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也有了十足的把握。法院认为:两原告虽已取得涉诉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是涉诉房屋的产权人。但其中二楼北面一间系原某厂分配给被告居住使用,该种居住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迁让房屋。被告的女儿于2003年结婚后已经搬出该房屋另行居住,不能成为被告主体。对于赔偿租金损失的问题,即朱女士在得知王某夫妇系涉诉房屋的产权人后,应当交纳之前一年的房屋租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朱女士支付原告王某夫妇从2011年8月起至今的房屋租金(本市廉租房价格和被告使用房屋的面积)每月60元,共计720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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