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仅三月 “离婚”诉求返彩礼
  • 发布时间:2013-06-07 00:00
 
    日前,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的当事人王某和李某是一对经熟人介绍而“结婚”的“夫妻”。王、李二人从相识四个月,同居三个月直到王某提起离婚诉讼,短短七个月时间,从陌生人到“夫妻”再到双方对簿公堂,过程堪比一出闪婚、闪离的肥皂剧。
 
    半年前,年近30的王某(男)还没有对象,正当家里人都替王某担心婚姻大事时,有一熟人把年仅23岁小姑娘李某介绍给王某认识,王某与李某见过面后都对对方留下了较好的印象遂同意交往。几天后这位熟人朋友将王某及其亲友团和李某及其亲友团组织在一起,三方经过磋商后,最终确定由王某给李某父母五万余元彩礼,双方家庭开始筹备二人的婚礼。随后王某就为李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余元的结婚钻戒及金项链金手链等,李某也为王某购买了一枚三千余元的结婚戒指。王家为了儿子的婚礼又陆续添置了新的家具、电器,李家也为嫁女儿购买了床单被套等物品。今年年初,王、李两家挑了一个日子,李家将女儿、床单被套一并送到王家,当日两人举行了一个简短的仪式,二人算是正是结为了“夫妻”。
 
    随后二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了,朝夕相处的日子很快就将各自的缺点暴露在了对方面前,李某认为王某不如之前体贴细心,不尊重她的生活习惯,王某则认为李某不如婚前温柔贤惠,总之两人越看越不对眼,争吵、辱骂成了家常便饭。三个月后李某便搬回了娘家居住。王某也觉得忍无可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其彩礼并支付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
 
    法官说法:王、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履行了彩礼交接、金器等物品互赠、嫁妆搬运和举行结婚仪式后,李某即到原告王某家居住生活了三个月,王某与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三个月之久,期间李某使用王某的工资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故原告王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王某的工资卡款项。同时因李某也为举行结婚仪式购置了嫁妆在原告王某家及开支了结婚费用,李某也当庭表示不再需要返还在原告王某家的嫁妆等物,故原告王某支付给被告李某的彩礼钱及赠与给李某的金器等财产,依法只能酌情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最终丹阳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王某婚约财产一万元。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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