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署名要谨慎 “见证”“担保”需厘清
  • 发布时间:2013-07-19 00:00
 

    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强起诉要求被告李明还款20000元,被告黄一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起诉的依据是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被告李明向原告王强借款30000元,除李明签名外,在落款日期下载明“担保人 黄一凡”字样。后被告到期未能全部清偿,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黄一凡提出,借条上签名确实为自己所签,但其名字前“担保人”字样却非自己所书写,出具借条时,他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经审理查明,借条主文为被告李明所书写并签名,被告黄一凡在借条上签名,原告在黄一凡签名前添加“担保人”字样。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黄一凡系作为担保人签名,自己添加“担保人”字样时,被告均在场并默认,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此说法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一凡在借条落款时间下面签名,并不能证明黄一凡是担保人,事后原告在黄一凡签名前添加“担保”二字,并以此为据要求被告黄一凡承担保证责任,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关系中,在场人或证明人证明债权债务真实发生的是见证人,除非另有约定,见证人不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的制度”。“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较大区别。因此,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签字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身份,认真有效地亲自予以注明,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交易中,经常有需要签字的场合,都应当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民间借贷中,中间人或在场人往往碍于情面,应债权人或债务人要求在借条上签字,对于责任承担亦未明确约定,在纠纷发生时往往无法证明究竟是以何种身份签名,经常导致签字人需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故法官提醒市民,在民间借贷中,签字人在名字前依据自身责任相应注明“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共同借款人”等字样是至关重要的,能防止他人添加、伪造,以免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