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免赔自损30万
近日,丹阳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唐某因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对唐某造成受害人钱某的损失,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唐某本身是一名具有保险员资质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某晚,唐某在驾车与钱某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其不但没有停车报警,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逸。后在公安机关强大的追查压力下,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唐某提出对钱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驾驶车辆的投保机构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全部承担,但保险机构抗辩因其驾车逃逸,可以免责,并且可以就交强险范围在履行的先行赔偿义务后向唐某追偿。
法院审查认为:首先,保险机构已就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部份向投保人唐某作了明确的释明义务,而且投保人唐某本身是一名注册的保险员,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明知的;其次,无证驾驶、醉驾及逃逸是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对此,唐某也应是明知的;第三,如果驾车逃逸,仍无需承担任何违法责任,不但有悖于公序良俗,而且势必怂恿该违法行为的漫延,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除交强险外,剩余部份30万元由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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