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仔细审查借款人资格 30万欠款成了“水中月”
因为对借条上公章的真伪未能仔细识别,导致出借人将钱借给了没有偿还能力的个人,当债务到期后找到“借款”的公司还款时,却被该公司以公章系造假为由拒绝。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债务纠纷案件。
2007年7月,案外人李强谎称自己是句容市某公司的负责人,对原告王某编造了该公司厂房建设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随后,李强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并加盖某公司印章,后借款到期原告王某找不到李强,便向多次向被告句容某公司催要,但被告句容某公司仍未归还。2013年10月,原告王某将被告某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句容某公司辩称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借款人李强,公司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向外借款,且原告王某出具的账户不是该公司的账户。另查明,借款人李强曾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刑罚。经公安机关鉴定:借条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与该公司在银行和工商局备案的印章不相符。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财务专用章与被告公司备案的财务专用章不相符。原告汇款入帐的以被告名义开办的在银行的帐户,申请开办时的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也与被告公司不相符。因此,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于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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