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消代缴业务引发电信合同纠纷
  • 发布时间:2013-10-30 00:00

    

        水费、电费、电话费……,银行开通的各项代缴业务给经常忘记缴费的市民带来便利,但一位“马大哈”市民在电话销号后,忘记到银行取消代缴业务,为别人交了两千多元话费,历时两年。日前,该市民状告某电信公司不当得利,润州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2003年,徐先生在某电信公司办理了固定电话业务,2007年,为方便缴费,徐先生在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代缴电话费业务,到了2010年11月30日,由于无需再使用该固定电话,徐先生在电信公司办理了停机业务。由于疏忽,徐先生并未同时至银行办理取消代缴业务。

    之后,该闲置电话号码被电信公司派发给另一市民罗某。2012年12月,徐先生才发现自己为别人“顶缸”买了两年的单。与电信公司协商未果后,徐先生一纸诉状将电信公司告到我院,要求返还其代缴的话费2692元。

    “我早在2010年就已办理了停机业务,与电信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电信公司从我银行帐户上获取的话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于不当得利。”庭审中,徐先生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电信公司则认为,公司按照所提供的号码收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徐先生自行交付费用的行为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信公司向该固定号码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多收、乱收行为。徐先生向银行申请为该号码提供代缴业务后,电信公司只能知道该号码缴费与否,无法辨别款项来源;且在操作流程中,如果徐先生不撤销代缴业务,电话的实际使用人无法缴纳费用;实际生活中,代缴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电信公司无法辨别代缴人的真实意愿。

    最终判决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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