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盆脏水泼出的万元赔偿案
  • 发布时间:2013-11-11 00:00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市民廖从善从自家经营的临街商店往街上泼了一盆水,不料泼到了路边的一只狗身上,狗受惊吓后乱窜,撞到一辆正在行驶的电动车上,电动车车主顾思茗跌倒受伤,造成胫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9级伤残。

    日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廖从善补偿顾思茗人民币1万元。

        一盆污水引发“狗官司”

        被诉人却是泼水人

    2010年4月12日,市民顾思茗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顾思茗诉称:2009年11月9日上午7时,她送小孩上学路过廖从善的商店门前时,廖从善将洗鱼的污水向路上泼倒,浇在一只黄狗身上,狗受惊后狂奔撞到顾思茗所骑电动车前轮上,致顾思茗跌倒受伤,由亲属送往一审人民医院抢救,顾思茗的伤情经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10603.4元。

    顾思茗认为廖从善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顾思茗受损害的后果,为保护公民人身权不受侵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廖从善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二次手术费及发生的与此相关费用共计73116.32元。

    廖从善向法院提交答辩称:他将水泼在自家地上,并无过错,且泼水地点距离大道有四五米远,他无法预见一只狗会撞到顾思茗;他泼水的行为与原告顾思茗受伤并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次庭审最终查明

        无主狗是撞车祸首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开庭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廖从善经营一家商店。2009年11月9日上午7时许,原告顾思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经过被告廖从善的商店门口时,适逢被告从其商店门口向外泼污水,被告商店门外路上的一只狗被泼到污水后,受惊吓乱窜,撞到原告顾思茗驾驶的电动车前轮,致原告跌倒受伤,经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原告的伤情经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9级伤残,误工期限为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限为9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天;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需6000元左右,二次手术一般需住院15天,1人护理,出院后休息45天。

    法院经过调查还了解到,本案中撞到原告顾思茗电动车前轮的狗无法查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

        泼水疏于观察

        法院判泼水者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系根据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理而对人的行为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物的行为承担责任,即第三人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中,肇事的狗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固然负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鉴于无法查明肇事的狗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此情况下本案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义务主体承担责任显然缺乏事实基础,结合上述分析确认,作为第三人的被告实施之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进而需要审查的事实在于分析判断被告之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的,则被告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过错的判断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综合认定。

    该案中,被告处在商店门前这一行人较多的特定公共场所,其对自身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理应负有注意义务。但被告在泼倒污水时,未曾对其商店外及公共道路情况作一般的观察,致使在其门前活动的狗受惊后撞倒原告的电动车,造成原告跌倒受伤,可认定被告之行为存在过错。虽然狗的出现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对于长期居住于此的被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到狗的出现,而正是由于被告主观上的疏忽与客观上的疏于观察,才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可由其承担原告损失60%的责任。

    2011年3月18日,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廖从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顾思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38302.09元。

       不服判决一再申诉

        法院调解终赔1万元

    一审宣判后,廖从善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要求驳回顾思茗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廖从善的家位于临街的相对开放的空间,来往车辆较多,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到自己泼水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他人。廖从善在泼水时疏于观察把水泼到狗身上,导致顾思茗摔倒受伤,廖从善的行为存在过错。其上诉辩称自己没有过错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从善感觉自己泼了一盆污水就要赔偿人家38302元,心里感觉不服和窝囊,在两审法院判决后还是不服,多次申诉。

    日前,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顾思茗、被告廖从善最终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廖从善补偿顾思茗人民币1万元。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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