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约定未保住婚姻,却成为分割共同财产的书证
一对再婚夫妻于结婚当日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之后又立下了《永结夫妻之约》。不过,这两份约定并没有保证他们的半路姻缘天长地久,却成了他们诉讼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书证。
这一案例,引人深思。
李明与顾萌萌于2007年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避免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登记结婚当日,双方便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载明:“今夫李明与妻顾萌萌自愿将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双方收入,归并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并共同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婚后感情不忠者将由对方没收其一切财产。”也许是出于对前次婚姻失败的后怕和恐惧,也许是担心对方会轻易放手,2008年2月19日,双方在出国期间,又写下一份《永结夫妻之约》,载明:“……夫妻双方互不隐瞒财产,每笔钱财都要协商使用,不得存私房钱,婚前财产共有……”
经法院调查,双方“共同财产”如下:
市区玫瑰园房屋一套,原登记在顾萌萌与前夫名下。2005年6月28日,顾萌萌与前夫签订离婚协议书后,约定该房屋归顾萌萌与其女儿所有,同年8月18日,该房屋登记至顾萌萌名下。
市区梧桐园房屋一套,原登记在顾萌萌与前夫名下。顾萌萌与前夫离婚后,该房屋于2005年8月31日登记至顾萌萌名下。
市区府前园房屋一套,于2006年6月21日登记在顾萌萌和其女儿名下。
市区幸福巷房屋一套,于2006年4月24日登记在顾萌萌和女儿名下。2009年7月17日,顾萌萌将该房屋出售,成交价152.80万元。
2008年10月13日,顾萌萌购买市区清馨花园160号房屋,价值161万元,但未领取产权证。顾萌萌母亲刘吉梅出资67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
李明于2005年8月23日购买市区梅竹园房屋一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2007年6月22日,顾萌萌代为出售,实际取得房款28.059万元。
“共同财产”不少,可两人还是要离婚。2009年1月,顾萌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6月,李明起诉离婚,当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2011年5月,李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夫妻财产约定书》及《永结夫妻之约》判令:(1)其在玫瑰园房屋中占50%份额,在梧桐园房屋中占50%份额;(2)幸福巷房屋出让款中的25%归自己所有;(3)梅竹园房屋出让款中的50%归自己所有。根据是二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接到分割财产诉状后,顾萌萌向法院提起反诉,称《夫妻财产约定书》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其与李明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及《永结夫妻之约》。
办案法官说,顾萌萌主张其在醉酒情况下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从《夫妻财产约定书》及《永结夫妻之约》的内容分析,李明与顾萌萌将各自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为了保证互相忠诚、维持婚姻稳定,以达到“永结夫妻”之目的。但顾萌萌与李明婚后一年多便发生离婚纠纷,双方的婚姻关系仅维持了3年多,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仅3个多月,上述约定的目的显然并未达到。
顾萌萌与李明均系再婚,为防止重蹈第一次婚姻的覆辙,避免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才在结婚当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从客观现实看,《夫妻财产约定书》仅在短期内增进了夫妻感情,未达到婚姻稳定持久的目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夫妻财产约定书》虽未达到“永结夫妻”的目的,但在短期内毕竟增进了夫妻的感情。
本案所涉财产中,除梅竹园房屋系李明婚前购买的房屋、清馨花园房屋系李明与顾萌萌婚后购买的房屋外,其他财产均为顾萌萌婚前所得。
虽然李明与顾萌萌有上述约定,该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但在上述约定的目的未达到的情况下,均分该财产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该财产均为顾萌萌婚前取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和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具体情况,同时照顾女方权益,法院酌定顾萌萌支付给李明上述财产的归并款100万元。清馨花园房屋系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顾萌萌按房屋市场价值161.02万元的50%即80.51万元支付该房屋归并款。
一审宣判后,李明、顾萌萌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顾萌萌与李明均系再婚,为防止重蹈第一次婚姻的覆辙,避免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才在结婚当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从客观现实看,《夫妻财产约定书》至多仅在短期内增进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婚姻稳定持久的目的,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顾萌萌的婚前财产适当分给李明,并无不当。李明上诉要求均分顾萌萌的婚前财产,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夫妻财产约定书》虽未达到“永结夫妻”的目的,但在短期内毕竟增进了夫妻的感情,原审法院已考虑双方约定整体目的,适当调整了财产的分配比例,故对顾萌萌的上诉,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民刘先生:都是成年人,定下契约就该执行。
市民李小姐:从这个具体房产看,女方真的好吃亏啊,幸亏法院酌情调整了财产的分配比例,否则这女的真郁闷了。这种契约哪能随便签!
市民王大妈:这两个人,不晓得该说他们当时一时冲动呢,还是另有原因。婚前财产,男方和女方压根不好比,这女的居然也签什么《夫妻财产约定书》,现在离了,男方真的要分她的家产,有这约定书,女的还真没办法。不过话说回来,这男的脸皮也真够厚的。(文中人名及小区名均为化名)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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