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审结协保人员劳动争议纠纷 判公司付双倍工资
  • 发布时间:2014-02-11 00:00

 

    未到退休年龄的陈女士,与单位办理了协保手续(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负责交纳社会保险)后,又在浙江某品牌管理公司找了份销售工作。日前,经镇江润州法院判决,该品牌管理公司因未按劳动法规定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陈女士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共计2万余元。

    2012年1月1日,陈女士到浙江某品牌管理公司万达店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无休息日,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2013年3月26日,公司从万达店撤柜,安排陈女士到句容店工作,陈女士未同意,后公司又安排陈女士到京口大润发店工作,陈女士亦未同意。后公司与陈女士结清工资并完成工作交接,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陈女士的工资为22106元(其中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工资为18343.60元)。

    2013年6月,陈女士向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9月,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女士二倍工资18000元、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277.72元(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

    对此裁决,公司不服,于2013年10月诉至法院。

    审理中,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陈女士不愿意签订,因陈女士在公司工作已超过一年,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女士休息日和节假日是休息的,但未提供考勤表予以证明。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陈女士虽然是“协保”人员,但是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不与陈女士签订合同,所以公司应当支付陈女士工作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二倍工资。据此,一审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女士加班工资6687.6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000元,合计24687.61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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