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遇车祸重伤 肇事者诉请理赔
  • 发布时间:2014-03-03 00:00

   

    2013年6月3日18时,23岁的小李下了班,骑着电瓶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当她正常行驶至市润州区官塘桥路段时,镇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余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追尾撞上小李,致使小李重伤。小李婚期已定,却因该起交通事故腿部功能可能严重丧失,目前尚在医院住院治疗。

  经事故认定:余某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发后,镇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小李花去医疗费85万余元,由于小李伤势严重,仍在后续治疗中,医疗费用仍在不断发生。

  镇江某混凝土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2013年8月,该公司持医疗费垫付票据,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51万元。

    承办法官何莉婷告诉记者,小李伤情较重,治疗尚未结束,今后还会涉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根据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者行使释明权,告知第三者可以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直接支付保险金。

  诉讼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小李的合法权益,何法官向小李及其父亲进行了法律释明,小李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案中,混凝土公司主动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现实中也有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的情形。对此,《保险法》第65条也作了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此案中即为小李)有权就其应获保险人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庭审中,何法官主持原、被告和第三人三方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同意理赔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该笔保险金直接向小李支付。待小李治疗结束,实际损失确定后,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范围内的死亡伤残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三方一致同意51万元优先用于小李下一步的治疗,仍有不足的,由镇江某混凝土公司继续承担。

  调解后,保险公司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现赔偿款已全部到位。

    市民刘女士:有保险还是有保障的,这笔钱先赔给小李能保证她的后续治疗。

  市民李先生:混凝土公司要是不积极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话,小李的赔偿就不能及时到位,这个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知识应该及时普及。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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