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包裹丢失 谁担责
  • 发布时间:2014-03-10 00:00

 

    经营某男装品牌店的老板陈某,因业务需要将一批价值两万余元某品牌长袖棉T恤、休闲衬衫委托扬中某快递公司送达,并支付运费。后该快递公司未能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造成货物丢失。陈某要求赔偿未果后,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扬中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快递公司赔偿陈某快递物品损失5000元。

    包裹已签收 本为收件人却声称未收到

    2012年10月29日,陈某将一批某品牌男装T恤、衬衫打包装箱后,委托扬中市某快递公司送达到杭州某地,同时支付快递费15元。陈某在快递单上填写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数天后,收件人杨某向陈某反映未收到其邮寄的服装。陈某随后通过网上查询,快递流程信息虽然显示,物品已有人签收,但不能查到签收人的具体信息,陈某后又与快递公司交涉,仍无法查明签收人的具体信息。

    2013年5月15日,陈某以该快递公司未能将其委托快递的服装送到指定地点,导致丢失为由,向扬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按丢失的服装价值20698.15元赔偿其损失。快递公司抗辩称,快递单的正面粗黑体字载明“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本案中,陈某没有保价,因此其赔偿金额只能按陈某支付的快递费的5倍计算。审理中,陈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扬中韵达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

    谁该承担责任 成争论焦点

    法院一审认为,某快递公司接受陈某的快递委托,并收取快递费用后,其理应严格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但该公司至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快递物品已由快递单上记载的收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收的人签收。因此,法院有理由认定快递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其对物品丢失存在重大过失。

    快递单上虽然已载有“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条款,但其系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具有准免责条款的性质。在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陈某价值20698.15元的快递物品丢失的情况下,如仍适用该条款作为该快递公司限制赔偿的依据,则显失公平。根据相关规定,该条款对陈某应认定无效。

    而陈某在明知委托快递的服装是价值贵重的物品,同时,在快递单上已明确告知重要物品必须保价的情况下,陈某仍未采取保价措施,致使该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不够。因此,陈某自身对快递物品的丢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扬中法院一审判决该快递公司赔偿陈某快递物品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消费者在委托快递物品时,快递公司向其出具的快递单上一般都会载有“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此类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并以此作为对消费者限制赔偿的依据。但该条款的适用,如是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快递物品的灭失、丢失的情形,无可厚非。但如系在快递过程中因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快递物品灭失、丢失,快递公司如仍以该条款限制对消费者的赔偿数额,显属有失公平。在此情形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对消费者而言应认定无效。当然法院在具体认定赔偿数额时,除应考虑快递公司存在过错大小外,还应考虑消费者没有保价的自身因素,以使赔偿更加公平合理。

    另外,一旦物品丢失,涉及赔偿时,双方又会对物品的价值产生争议。因此,法院提醒消费者在委托快递物品填写快递单时,应对物品的相关信息描述的尽量详细,同时注意保留购买物品的价款凭证。当然在涉及贵重物品时,消费者还是保价为妥。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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