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火灾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成功化解双方矛盾,挽回了房屋所有人的损失。
事情的缘起
1994年,李某购买了扬中某小区87平米商品房,1995年李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潢。后李某另置房产,2009年将该房屋出租给周某,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2011年5月,该房屋发生火灾,李某找到周某要求其赔偿因火灾发生的损失。周某辩说,自己于2009年年底已搬离该房屋,发生火灾时自己并不在该房屋居住,2010年开始交房租及水电费的都是自己女朋友张某,对此,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而李某则说,当时虽然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但是后来租赁期满后,周某并未说不承租该房屋,自己咨询过,对于续租可以不签合同,并且自己与周某联系时周某一直说忙,如果有事直接找张某,对于该房屋李某一直认为房屋是由周某续租的。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一纸诉状送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合计人民币68700元。
争议焦点
开庭审理后,双方除对房屋的承租人有异议外,对该房屋的实际损失也持不同的意见。由于原告的房屋年代久远,装潢该房屋所用款项发票,原告均找不到。鉴于此,双方申请法院进行鉴定。鉴定部门收到案件后,委派资产评估师进行实地查看,评估师认为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估要求,不具备评估条件。
法官调解
承办人新坝法庭包新月认为,审理该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确定损失,二是责任分担,但是第一个关键点就存在着无法查清的困境,如果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于是法官决定调解化解此案。
周某虽然一直说房屋失火时,自己并不在该房租住,李某找周某时,周某称忙,让李某直接找张某,周某一直没有明确不再续租房屋,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一直认为周某是承租人,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原告无法举证自己的损失,法官要求双方本着良心和公平来处理这个损失赔偿问题。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寻找中间人牵桥搭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周某认为自己在租房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考虑到李某的惨重损失,终于同意赔偿。而李某也考虑到周某现在得经济状况同意只要周某赔偿30000元。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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