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房归女 拆迁补偿惹纷争
父母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转归女儿。其后,该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近日,丹徒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家住丹徒区某镇的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5年7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产权归女儿李某某所有。2013年6月,该房屋拆迁,李某某因在外地生活,于是委托父亲李某代为办理拆迁事宜。拆迁协议签订后,李某领取了16.5万元现金补偿款。后李某某向父亲索取该笔款项,李某以与女儿签订赡养协议为交付条件,遭到了女儿的拒绝。后李某某多次索要,李某拒不给付。李某某一怒之下,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丹徒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父亲李某接受女儿的委托,在女儿的授权范围内与拆迁人洽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等,其取得的16.5万元拆迁补偿款是属于女儿的财产,应交付给女儿。父亲要求女儿签订赡养协议与本案无必然联系,故判决父亲李某将16.5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返还女儿李某某。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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