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与他车发生碰擦 事后作伪证依然被罚
  • 发布时间:2014-08-06 00:00

 

    因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擦,警察赶到现场后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事后被告人王某以赔偿损失为由竟然要求被害人出具一份伪证。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11月的一天下午,正是城区某小学放学的时间,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某小学附近时,由于事发路段有家长接小孩导致交通拥挤。当车行驶至被害人李某所驾驶的轿车旁时,被告人王某的摩托车上物品将要掉落,于是其放慢车速,同时捡拾物品,因重心不稳,致摩托车倾倒与被害人李某所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擦。因为在商谈赔偿事宜时发生争执,后经李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王某查获。经交警部门出具简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因酒后驾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后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8mg/ml,系醉酒驾驶。

    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被告人王某以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为由,找到李某要求出具一份收条,并注明其系“推摩托车与轿车碰擦”的字句。后在公安机关的两次询问笔录中,被害人李某对收条中该字句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并对收条的制作过程作出了合理解释,同时说明该收条系被告人王某让其所作,系虚假的。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于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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