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几度“易主” 只因“同名”引发纠纷
  • 发布时间:2014-09-02 00:00

 

    摘要:作为一名个体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通过辛勤的劳动、守法的经营以及优质的服务来赢得竞争,而不是通过威胁、打压、赶走竞争对手来占领市场。

    在扬中市经营某品牌特色小吃店的店主陈某,在看到临近路段新开了一家与自己经营的某牌同名小吃店,便认为这家新店抢了自己的生意,于是伙同弟弟小陈等人前去威胁小吃店老板,要求其更换招牌、变换菜品,双方争执不休甚至大打出手。日前,扬中法院刑庭依法审理此案,被告人陈某、小陈、张某、李某等人犯强迫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不等。

    2013年4月上旬,魏某在扬中市扬子中路某医院东侧开了一家小吃店。当月,陈某的小吃店营业额下降不少,原来一天能够做1600元的生意,现在一天只能够做1000元不到,他认为是魏某新开的店抢走了客源,赚的钱少了,心里也不舒服。于是,被告人陈某以魏某经营的小吃店严重影响了自己在扬子中路某银行旁经营的小吃店的生意为由,先后两次以阻止营业、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魏某退出经营,魏某因害怕而同意不再经营沙县小吃,并答应10天之内搬走。

    4月20日左右,魏某联系到老乡钱某,说有一个投资了11万的店想转让,问他有没有意向,钱某实地查看后,发现店面位置靠近医院,客源较多,生意还不错,就和姐夫叶某商量,后花了11万盘下小吃店一起经营。

    4月27日晚上8、9时许,陈某得知人民医院北门东侧沙县小吃店仍在经营,便指使被告人小陈带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来到小吃店内拦住大门,不让客人进店吃饭,阻止店内的正常营业,并“放狠话”威胁钱某,想迫使其不再经营该小吃店。后因警察赶至现场,小陈等人自行离开。10分钟后,小陈等人再次受陈某的指使,来到钱某的小吃店内,因双方言辞激烈,推搡之间陈某、张某、李某先后殴打钱某、叶某二人,钱某考虑到小吃店的后续经营,害怕事情越闹越大,便同意3天将小吃店的招牌换掉。

    后钱某已经将店中的菜品更换掉,但因五一假期的缘故,店外招牌没有及时更换,5月1日晚上8、9时许,陈某眼见小吃店外招牌仍未更换,便指使小陈带张某、李某等人来到店内吵闹,拦住大门不让其营业,后警察赶至现场,小陈、张某被当场抓获。

    扬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小陈、张某、李某扰乱市场秩序,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 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相关规定,扬中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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