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买农村房 相关利益无保障
城里人购买农村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面临拆迁,他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所有权被驳回。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这件案件。
邰某是句容城区的居民,出生在农村,也在农村长大。三十年前,大学毕业后户口迁往城市,成了当时令村里人羡慕的“国家干部”。十多年前,邰某下海经商,经过多年打拼,拥有了丰厚的家产。年龄大了,落叶归根的想法越来越浓,儿时的美好回忆使他怀念农村的生活。
2006年,邰某老家的一位表叔李某在城区买了房子,并且希望将农村的房屋卖掉。邰某闻之大喜,经协商,与李某签订一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协议,李某将其宅基地以及二层楼房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邰某按协议支付了价款,但因为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邰某也并没有考虑太多,认为自己与李某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不会有什么问题,因此邰某重新装修楼房,在此享受了几年美好的田园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底,该村土地被征收,邰某购买的房屋也在拆迁之列。邰某遂与李某联系配合拆迁一事,李某认为其属权利人,因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2014年5月,邰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为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邰某系城镇居民,不符合取得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故双方所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邰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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